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另覓得工作,視同離職?
▲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另覓得工作,視同離職?(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另尋工作,可以視同離職嗎?」的問題,如果雇主發現勞工於申請留職停薪後,遂趁留職停薪期間,前往其他公司工作,此時,雇主應該如何處理該勞工的職位狀況呢?而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雇主可以事先在工作規則當中規定,將以「視同離職」來處理嗎?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雇主應該如何處理「留職停薪」員工的職位狀況呢?
(1)留職停薪的法律性質
留職停薪,可以透過申請原因不同,而區分成兵役、出國進修、育嬰、傷病等類型,如同字面上意思,勞雇雙方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不過勞工暫時不用提供勞務、雇主無須支付薪資,因此,既然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終止,勞工依然於一定程度上,受到雙方勞動契約的限制,即不得做出違背勞工義務(擅自做出影響公司信譽、利益等的重大行為)的事情。
然而,關於勞工在勞保、健保等部分,則會依照育嬰留職停薪的理由不同,勞雇雙方會有不同的提繳義務、分擔比例、延緩繳納年限等等規定(例如: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留職停薪不計算年資,勞退需暫時提繳;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育嬰留職停薪,企業仍需幫勞工投保勞保......等等),詳細建議洽詢相關單位,會有更詳細的說明,本文在此不多贅述。
(2)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之法定義務
承上說明,既然雙方的勞動契約依然存在,依照不同的留職停薪理由,雇主可能尚需要負擔部分勞工相關的勞健保等等費用,並非一有留職停薪事由,雇主就可以完全免除對勞工的法定義務,否則仍然會有違反勞工法令的情形。
另外,雇主也需要注意,當留職停薪屆滿時的相關處理方式,原則上,雇主對於勞工於期限內的申請復職,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任意拒絕;而勞工也具有主動通知雇主復職的義務,如果單方面未按期復職,可能即會構成曠職的情事。
二、勞動契約若規定:留職停薪另就他職,即視同離職?
(1)未經核准擅就他職,有違反忠誠義務的情事:
過往曾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指出,此種狀況,因員工已經違反忠誠義務(有無競業禁止尚需另外討論),而可以賦予視同離職的結果,即認為沒有違法強制規定,屬於有效的工作規則,因此,歷年實務上的確有公司,會將此條款列於工作規則中。
(2)未告知、為終止勞動關係,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事: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指出,如果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勞工於有工作意願時即應申請復職、或是於另尋工作後亦應主動終止僱傭關係,否則,勞工於未終結與留職停薪雇主的雇傭關係,遂另就他職時,即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事。
三、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另尋工作,可以視同離職嗎?
其實勞動基準法當中,並沒有就留職停薪設有詳細具體的程序規定,因此,究竟雇主應如何應對留職停薪的法律問題,需要仰賴相關法院實務判決加以研究。
而依照上面「二」的法院見解,就勞工於留職停薪另謀他職的狀況,多以雙方契約尚存在,而以誠信原則、忠誠義務的角度做為出發,以勞工屬違背勞動契約義務在先,也未具繼續就職的客觀事實,因此,有法院認定雇主以此為終止勞動契約,尚屬合法,未違反強制規定,而肯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然此部分因法無明文,仍須依每一個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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