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18
置頂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HR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萬狀通-legal885

雇主把來應徵的履歷拍下來丟到 FB 社團公審?

事實摘要

告訴人應徵「叫就來工程有限公司」職位,並有提供自己履歷檔案,但應徵上了之後告訴人卻沒來上班,雇主一氣之下就到 FB「惡性放管人員」公開社團張
貼告訴人的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手機號碼、告訴人與小孩合照等資訊,被告訴人發現後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檢方起訴至法院。

雇主抗辯

因告訴人來應徵粗工,嗣卻無故不到工,又不接電話,也不回訊息,自己才會這樣做,且他曾問過臉書「惡性放管人員」社團,他們說可以這樣留言。

法院判處雇主有期徒刑四個月,判決理由如下:
1. 告訴人應徵者係粗工,該項工作並無不可替代性,即使告訴人應徵之後,因個人因素甚至毫無因素而反悔不就該項工作,亦無何違約之可言,臉書所謂粗工、打石工之「惡性放管人員」社團若擅自公布其下成員自認之惡性放管粗工、打石工,則公布之成員甚至該社團管理人員均毫無疑問已違反個資法,甚且有違反自由選擇工作權之基本人權之虞。

2. 若被告認告訴人之行為有何損害或危及雇主之權益,亦可透過司法訴訟解決,不得擅自認為己有何求償權或自救之權利而在公開網路上張貼告訴人個資,是本件核與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無涉,本件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

律師評析

現在社群媒體發達,很多人遇到讓自己忿忿不平的事情就想 PO 上網公審,但不是每件事情都可以這樣做,就像今天這則判決所說的,雇主因為應徵上的員工放鳥不來就把員工的個資 PO 上網其實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規定,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的該社團管理人員這樣鼓勵、幫助成員貼上這類個人資料,也有構成共犯之嫌,所以想 PO 網公審洩憤前,還請諮詢專業人士以免觸法。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曹新南專欄』面試時絕對不能踩的8顆地雷 引爆一顆就跟心儀職位說掰掰
◆ HR如何設計面試問題?不妨先從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出發吧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HR人事助理

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HR放鳥被公司公審履歷?-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