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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只是聽從雇主「高薪低報」的指示就沒問題?

人資只是聽從雇主「高薪低報」的指示就沒問題?-HR
人資只是聽從雇主「高薪低報」的指示就沒問題?(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高薪低報,人資也可能出事

本會向認人資夥伴應更多加了解法令,蓋人資夥伴在企業內的身份極為特殊,即人資夥伴同時具有勞工與雇主身份。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
「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人資夥伴屬於代雇主管理勞工事務之人,因此在勞動法上人資夥伴會被視為廣義的雇主

不過,事實上人資夥伴被視為雇主僅僅是因為業務關係,其本質依然是提供勞務以獲取工資的勞工,只是在這樣尷尬、如夾心餅乾(上有老闆、下有勞工)的狀況下,人資夥伴的工作其實可能需要負擔相當高的責任與風險,透過以下案例說明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1499 號刑事判決

主文:
「徐亞慧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徐亞慧為怡聚公司管理部專員兼任總經理助理,並自民國 93 年 9 月間起,承接簡文奎所負責怡聚公司、怡和興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業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

本案被告乃負責公司投保業務之人,且該公司有高薪低報情事,高薪資報雇主將有可能構成「詐欺得利」,已有許多說明且非本次重點,故不再贅述。

重點在於「投保作業」屬於人資人員的「業務」!!

  • 該員明知勞工薪資與投保薪資不符

  • 該員將虛偽資訊登載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高薪低報將損及勞保局、勞工權利

因此,該員之行為已滿足「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即:

  1. 從事業務之人

  2.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3.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4.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故最終被處以有期徒刑 4 個月!!
雖可易科罰金,但 4 個月金額也不低(一日 900 元)

此外,本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無罪,其理由如下
被告簡文奎雖掛名為公司負責人,但基於怡聚公司與怡和興公司均為家族企業的特殊性,有關公司內部人事與薪資的管理,全劃歸由其胞弟即擔任總經理的簡勝彥掌管,被告簡文奎實際上並參與此部分業務的承辦或督導,而對告訴人以若干薪資投保,投保薪資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均無所悉

該負責人僅屬於掛名,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管理、監督與業務
因此對於投保事宜一無所知,既該員並不知悉,自無可能構成犯罪。

同理,倘若公司規模甚鉅、組織職權劃分清楚,公司發生高薪低報時,負責人是否真的會被以「詐欺得利」起訴,其實未必然。

總之人資夥伴與一般勞工相同,都是為了獲取工資而提供勞務,但不要以為聽從雇主指示進行高薪低報等違法操作,可不負擔任何責任,倘若您任職的公司有明顯高薪低報情事,恐怕需要多多思考職涯發展,畢竟君子不立圍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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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可以主張是「員工主動要求高薪低報」,來減免賠償責任嗎?
◆ 雇主別再以為自己是為了員工好!勞健保高薪低報小心不只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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