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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將公司的水電文具拿來作私人用途,雇主可以怎麼防範?

員工將公司的水電文具拿來作私人用途,雇主可以怎麼防範?-HR
▲員工將公司的水電文具拿來作私人用途,雇主可以怎麼防範?(圖片來源Pixabay License。)

文/律師談吉他

將公司的水電文具做私人用途使用,需要負責嗎?

將私人手機帶到公司充電、把公司的水、文具等帶回家使用會不會有問題呢?日前在高雄有一名任職補習班的A,用寶特瓶將公司的水帶回家飲用,而被補習班負責人B一狀告上法院,提告刑事竊盜罪和民事求償,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本案法院認為B已默示同意A裝水,不成立侵權行為

本案原告B認為A利用上班時間,每天自備 600CC 的空保特瓶裝盛飲用水後,攜出供自己飲用,A在補習班上班日共 249 天,以每瓶 20 元來計算,A所得共 24,900 元,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16 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A賠償損害,刑事上,則提告竊盜罪,A則認為裝水時都有經過的主管同意,沒有侵權或竊盜的問題。

在刑事竊盜罪的部分,檢方偵結後採信A辯詞,認為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民事上,第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無法證明A在裝水時有經過主管同意,但補習班有在飲水機上裝監視器,且補習班中,有數個員工都有看見A裝水,B顯然不可能長達一年期間均不知悉,如果B不同意A裝飲用水回家,應該要明白告知,但B從未明白要求A不能再裝水回家飲用,應認為B已默示同意A可以裝水帶回家中飲用,B的主張無理由。(高雄地院 110 年雄小字第 3154 號判決參照)

第二審法院的見解與第一審相同,認為B並沒有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且A的行為為B所知悉並默示同意,並沒有侵害B的權利,駁回B的上訴。(高雄地院 111 年小上字第 41 號判決參照)

將工作場所的水電、文具等做私人用途可能觸犯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

接下來,讓我們來分析將公司的水電、文具等做私人用途使用會有什麼問題,如果公司有明確的說水電、文具只能在工作場所中使用,但員工卻刻意將私人手機帶到公司充電、將水帶回家喝或把文具帶回家使用,可能會犯刑法 336 條業務侵占罪。但如果公司沒有特別明說,員工也不是故意將水電、文具帶回使用,例如:在工作上需用私人手機接聽電話或下班時因為要在車上抄寫文件,順手帶一支筆回家,就不會有業務侵占罪的問題。

如果拿同事桌上的文具呢?這可能會有刑法 320 條竊盜罪的問題,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差別在於竊盜是他人之物自始不在自己持有,侵占則是自己先持有他人之物,所以如果看到同事桌上的文具好像很好用,就將它拿回家使用,則可能觸犯竊盜罪。

所以在上班時,員工應盡量將公私物區分清楚,避免將公物私用,老闆也應該訂明使用規則,提醒員工公物使用規範,是不是可以做私人使用?或嚴格限制只能在工作上使用?對老闆與員工都比較有保障。

新聞來源


本文由 律師談吉他 授權,原文連結,原文標題《將公司的水電文具做私人用途使用,需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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