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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職災勞工受領雇主給付之「必需醫療費用補償」,應否併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簡文成專欄』職災勞工受領雇主給付之「必需醫療費用補償」,應否併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HR
▲問題:職災勞工受領雇主給付之「必需醫療費用補償」,應否併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並為強制性規定,而雇主如有為所屬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時,固得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抵充前述之「必需醫療費用補償」,惟如有不足,仍應補償之。

2.就勞工受領之「必需醫療費用補償」是否應合併勞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疑義,參課同學提供之財政部 61 年 2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30831 號函略以:
「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ㄧ項第三類第二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ㄧ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3.惟本人認前揭財政部函釋未區分雇主給付之醫療補助究為「職災醫療補償」或「普通傷病醫療補助」,逕均予認定屬各種補助費之薪資所得,顯有重大瑕疵。
因為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3 款已明文規定: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
且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付之工資終結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是否為薪資所得而應納所得稅,財政部 84 年 11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841657446 號函及 88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881933640 號函均肯認前述補償金性質,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則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亦屬損害賠償性質,基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與大法官第 385 號解釋文所稱「法律應整體ㄧ致適用,不得割裂」法理,仍應比照免納所得稅辦理,方屬適法。
至於雇主給付勞工之普通傷病醫療費用補助,確係屬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無誤。

4.本人爰發文財政部請其釐清並重新發布函釋,以免損及人民權益,財政部以 101 年 5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549630 號函表示:
「本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 62 年 2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30831 號函規定,屬補助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註)

註.雇主如於規章中規定勞工因遭遇普通傷病就醫,給予醫療補助。但以全額負擔保費投保之商業保險抵充者,勞工受領該商業保險之醫療給付,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簡文成專欄』職災勞工受領雇主給付之「必需醫療費用補償」,應否併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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