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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受僱勞工依災保法第80條第1款所申請之照護補助,雇主得否以之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簡文成專欄』受僱勞工依災保法第80條第1款所申請之照護補助,雇主得否以之抵充職業災害補償?-HR
▲問題:受僱勞工依災保法第80條第1款所申請之照護補助,雇主得否以之抵充職業災害補償?(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視其個案情形分別給與「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失能補償」、「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惟雇主得以勞工保險條例所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前述職業災害補償。
又因民法第321條規定給付種類相同者始得抵充,是就前述有關以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乙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20日臺(83)勞動3字第19701號函略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所負補償責任,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在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支付費用時,主張抵充,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至於勞工若依同條例領有殘廢給付者,因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雇主得抵充其殘廢補償。」
申言之,雇主得以勞保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抵充必須之醫療補償、傷病給付抵充原領工資補償、失能給付抵充失能補償、喪葬津貼抵充喪葬費補償、死亡給付抵充死亡補償,唯獨就工資終結補償,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並無任何與之性質相同之給付,故不生雇主得主張抵充之情形。

2.於111年5月1日起,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已抽離並單獨立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之保險給付亦無任何與「工資終結補償」性質相之給付,是不生雇主得主張抵充工資終結補償之情形。
然,災保法第80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
就本條第1款所定照護補助,於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
二、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但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前項補助,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申請;未滿十五日者,於住院治療終止之翌日起申請。第一項補助,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且得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診斷證明文件。」
即勞工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符合災保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除得申請「傷病給付」外,於其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另得自請領傷病給付之日起申請照護補助,每日1200元。但前述所稱住院,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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