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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受僱勞工依災保法第80條第1款所申請之照護補助,雇主得否以之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3.前述災保法第42條所定傷病給付,雇主固得以之抵充原領工資補償。惟就職業災害住院醫療期間之照護補助,雇主得否以之抵充原領工資補償即生疑義,本文認,災保法所定保險給付種類,於該法第26條規定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並定於該法第二章職業災害保險第四節保險給付,而前述照護補助係定於第四章其他勞動保障,顯然照護補助不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給付。
既然照護補助不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給付,雇主不得以之抵充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有勞動部111年9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899號書函:「二、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59條規定略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上開所定抵充,係以保險給付之項目,抵充本法第59條各款所定性質相當之補償項目為限。」可參。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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