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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所稱的「不能工作」這樣看!勞保局不再核給勞工職災傷病給付,勞工就得立刻回來上班?

災保法所稱的「不能工作」這樣看!勞保局不再核給勞工職災傷病給付,勞工就得立刻回來上班?-HR
▲【職業災害】職災醫療期間如何認定?只要勞保局不再發給傷病給付,勞工就該回來上班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樂誠勞資顧問有限公司

案例:

小李任職於物流公司,擔任理貨人員,平日的工作以拆貨櫃、搬運貨物,並將貨物分配給物流司機為主,體力負荷較為繁重。某日,小李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其左側股骨骨折併脫位、左側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骨折、股骨頭骨折等傷勢,經勞保局判定為通勤職災,公司也按勞基法之規定給予小李公傷病假,讓小李能專心養傷。
經過將近一年半的休養,小李的身體已復原了差不多了,但如果要從事原本貨物搬運工作的話,可能還有點勉強;而就在此時,勞保局認為小李應已恢復工作能力,故不再核給職災傷病給付。
既然勞保局都已如此認定了,公司也比照辦理;於是,公司不再給予小李薪資補償,並要求小李於期限內回來上班,否則即以曠職論處。接獲通知的小李,認為自己身體狀況仍然無法進行理貨之工作,但面對公司無理的要求,小李只好向勞工局進行申訴…….。

上述案例,實務上經常存在。身為企業負責人或人資工作者,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災保)所稱的「不能工作」和勞基法第59條的「醫療中不能工作」,一定要有正確的認知,否則可是很容易發生爭議的。說明如下:

災保的「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非不能從事原有工作

當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而有「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之情形時(災保法第42條),即符合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要件,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此處所謂的「不能工作」,可以參考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之規定: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
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
二、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

可見,災保法所稱「不能工作」,係以「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綜合評估,因此,勞保局審定之給付期間,通常係指「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若從反面解釋,則意指只要身體能力恢復至「可工作」之狀態,即不再符合傷病給付之申請要件;而所謂「可工作」,並不以「原有工作」為限,而是「有工作能力」即足矣。

勞基法的「醫療中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原有工作

當勞工發生職災,其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均須按勞基法之規定給予「原領工資補償」。很多雇主,都會以勞保局所認定之「不能工作」期間,做為工資補償之依據,也就是將「原領工資補償」與「傷病給付」進行同步。不過,這樣真的沒問題嗎?先參考以下勞動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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