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 3 個月舉辦一次還是有人缺席?勞動局:計算方式其實可以很彈性!
▲勞資會議 3 個月舉辦一次還是有人缺席?勞動局:計算方式其實可以很彈性!(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勞資會議」對於公司企業的人資們來說一定都不陌生,且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而近期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也特別針對上述條文中的「每3個月舉辦 1 次」的計算方式重新說明,其中「每 3 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之週期內。
只要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都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
一般來說,提到勞資會議都會認為只有在人數多的公司當中才有,但其實並非如此!根據專區內的文章解釋,只要是適用於勞基法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的事業場所內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都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
而勞資會議也是雙方重要的溝通管道,雖然說未召開勞資會議也沒有相應的罰則規範,但綜觀勞基法規範,雇主在企業經營上有許多彈性措施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合法實施,像是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制、女性夜間工作……等等事項,就需要有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局有提到,如未舉辦勞資會議,卻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勞基法仍會有相關處罰,事業單位應積極審慎處理。
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時間可以這樣計算較有彈性
不過談到勞資會議多久要舉辦一次?勞動局舉例,有些公司會將會議時間固定,但發現經常有人會臨時無法出席,擔心觸犯法條!其實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中「每 3 個月」計算方式有彈性的解套方法。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的「每 3 個月」,是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 1 次定期勞資會議。
勞動局提到,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形考量,像是有勞資會議代表的成員分散各地,不容易敲定開會時間,而這種時候,則可以在成立勞資會議後,採行自訂每 3 個月(或低於3個月)週期,較有彈性!
勞動局進一步舉例,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為第 1 週期,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為第 2 週期,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為第 3 週期,1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為第 4 週期,在這四個週期內分別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勞資會議,即符合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之規定。
勞動局最後提醒,勞資會議的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雇主應落實勞資會議,運用勞資雙方溝通平台,預防勞資爭議及穩定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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