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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放(請)假?-假有四種,各有不同|曾翔專欄
四、特別休假
依據為勞基法第38條,和請假相同,勞工是本來有義務要出勤,但依法請求雇主豁免出勤義務。過往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要放哪一天是由勞資雙方議定,導致勞工很難實際休到特別休假,因此後來修法增加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雇主最多只能基於企業經營需要而與勞工協商,不能拒絕特別休假。
不過,這並不代表特別休假就是勞工能為所欲為,如果勞工惡意在雇主猝不及防的狀況下放特休,例如早上上班前才臨時說要連續放特別休假,就有可能被認為是濫用特別休假權利,因此筆者仍建議即便法律賦予勞工特別休假的排定權,最好還是能與雇主充分溝通。
以上四種假是法律當中明定的類型,由上述說明可知,雇主從法律上來說多半沒有甚麼准假與否的問題,因為勞工可以放這些假的權利原則上都來自於法律規定。但如果雇主與勞工的契約或是公司內規有優於法令的假,例如有部分公司會規定勞工年資滿一定以上可以請壯遊假或成長假(sabbatical leave),這種假大部分是為了留才,雇主就有是否准假的權限了。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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