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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請特休!這樣還要提出證明才可請嗎?有關特休你需要知道的原則是這樣!

生病請特休!這樣還要提出證明才可請嗎?有關特休你需要知道的原則是這樣!-HR
生病請特休!這樣還要提出證明才可請嗎?有關特休你需要知道的原則是這樣!(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麻煩說人話!黃榆絜的勞動法小教室

生病請特休還要附證明嗎?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po文提問「我生病向公司請特休,公司卻要我提出證明,但我請的又不是病假而是特休」

特休有需要提出證明嗎?以下就來聊聊這二種假別的性質

先說結論,特休不用提出證明。
(特休的立法目的是給一個長假讓員工休養身心,才能再回到職場被荼毒)

至於請特休的「背後理由」是什麼?當然雇主也無須過問,而特休在勞基法第38條中最重要的一句話就是:「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請認真一個字一個字讀完,不要混!)

所以請問大家,特休的「原則」是什麼?

是「由勞工排定之」還是「雇主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當然是「由勞工排定之」,但書的二種狀況是「例外」:

  • 一是雇主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性

  • 二是勞工有個人因素

也就是說,今天勞工提出特休請假,雇主說:「小明啊,我們這個月剛好會計結帳會特別忙,你能不能晚點再去花蓮玩啊?」
「主管,但我花蓮的車票住宿早在五個月前就訂好了耶」

來!
請問,現在小明依法到底能不能請假?

這時,請再讀一次法條:「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也就是說,這時候主管只能跟小明協商調整,但是!最後決定權在誰身上?
小明!謝謝。

故事還沒演完喔,小明順利請到假後要出發花蓮前,剛好一個地震造成火車停駛,這時,小明問主管:「主管啊,我原本○月○日已經請好的特休,能不能改到○月○日請呢?」

這時候,是演到法條的哪一段呢?

沒錯,就是「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所以,相同的,小明現在因個人因素想改期,也是得與他方→也就是雇主,協商調整。

但是!同樣的,我要問,決定權在誰身上?
雇主,謝謝。(所以雇主此時也可以不讓小明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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