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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只用本薪計算員工加班費?請把「經常性給予」的部份也列入計算範圍!

還在只用本薪計算員工加班費?請把「經常性給予」的部份也列入計算範圍!-HR
▲還在只用本薪計算員工加班費?請把「經常性給予」的部份也列入計算範圍!(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公司企業最容易違反勞基法的項目,未依規定給予加班費不是在第一名就是第二名!不過就算仍依辦法計算加班費給員工也必須注意,因為若使用的是「本薪」來計算,還是會觸犯勞基法。新北市勞工局近日特別說明,計算加班費須確定「工資總額」,否則當心會有加班費不足的情況產生。

計算加班費,只以「本薪」而未以「工資總額」計算,小心仍觸法

新北市勞工局舉例,某老闆公司底下的的行政人員薪資明細,本薪包含 30000 元,還有全勤獎金 2000 元、職務加給 3000 元,另外 9 月加班 2 小時加班費 335 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而老闆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其實以上相關類似的案例不少,因為問題出在加班費只以本薪 30000 元計算時薪(時薪計算:30000 元/30 日/8 小時),卻忽略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計算加班費時,要先確認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才能夠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交通費」等等項目,以上這些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工資總額!但事業單位經常忽略,而未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當中。

加班費常見爭議還有這幾種

歷年來加班費一直都是勞基法違規的最大宗,新北市勞工局也強調,事業單位須小心在計算加班費時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否則面臨勞動檢查時還得仍會處以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除了只以本薪計算是違法常見案例,有關加班費的問題也包括勞工若未依照規定申請加班費遭雇主拒絕給予,或是雇主規定加班起算時點、加班費計算最小單位、加班費一律換補休、計算加班費四捨五入導致加班費減少等等,都是常見的加班費勞基法爭議,人資們在加班費上的處理也要謹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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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新南專欄】只要是經常性給予,就屬於工資?
◆ 申請制加班費常見 4 爭議!加班費一律換補休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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