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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內不能含加班費?書面契約超重要,別以為嘴巴說說就可以!

薪水內不能含加班費?書面契約超重要,別以為嘴巴說說就可以!-HR
▲薪水內不能含加班費?書面契約超重要,別以為嘴巴說說就可以!(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薪水內不能含加班費」...嗎?

在Line群組看到這個說法,似乎也有滿多勞工朋友這樣覺得,但這說法其實不太準確,你看法官這樣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

這判決就寫得相當清楚

  • 締結勞動契約之前,勞工還不是奴隸、雇主還不是奴隸主

  • 雙方締約地位平等,可以自由約定契約內容

我們再來看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2、3款的規定: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 工作的開始與結束,可以透過勞動契約明文約定

  • 工資的發給、結算方式,也能透過勞動契約約定

如此一來,勞工跟雇主能不能約定「每天加班2小時」?
也是一種約定工作開始與結束時間的方式

勞動基準法本來就沒有禁止合理的加班(延長工時),對吧~

  1. 所以約定加班,並沒有違反強制規定,該約定有效果

  2. 既然都確定「每天加班2小時」,自然能預測加班費數額

可以直接約定應發給的加班費數額

所以我薪水直接寫,每月薪資為:

  • 本薪ooxx元(內含加班費 ooxx元),本來就沒有違法

  • 本薪要記得高於基本工資~

但問題在於:

契約(薪資明細)有沒有寫清楚,「有」定額加班費?
定額發給的加班費,能不能跟實際加班狀況相符合?

這就是為甚麼要書面契約的原因?

  • 寫清楚,發生勞資爭議時才不會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 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法官也才能判斷

實務中很多「工資內含加班費」,都是老闆嘴巴上說說而已,這種就絕對會被打臉,你看下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勞上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上開協商會議記錄及員工任職同意書仍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已將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內含於每月給付員工之工資。故被上訴人抗辯每月工資包含固定加班費及應有而未休之不休假假日工資在內,應無可採。」

再來另外一個比較正確的例子: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李○○自104年11月至105年4月之薪資明細,每月應領薪資欄位所載,除104年11月、12月為28,000元外,其餘均 為29,000元,加上油資、電話及加班補貼各1,000元,薪資總額為31,000元、32,000元(勞訴字卷一第27、28頁),而 自105年5月起,薪資明細上即未有油資、電話補貼,而僅有加班補貼3,000元(勞訴字卷一第28-31頁),是頂堡公司所辯於105年5月簽訂系爭契約後,每月加班費為定額3,000元 乙節,並非無據。」

第一、 二則判決,其主要差別很明顯
前者,雇主沒辦法提供具體證明以說服雇主,雇主應補發加班費
後者,雇主陳述與事實資料證據相吻合,雇主毋庸補加加班費

而除了雙方明文約定有定額加班費外,更重要的是
定額加班費怎麼產生、包多少時數
當定額不足時,公司還是需要另外補足喔~

這個是才是問題的核心:「內含加班費ok,但要怎麼包?」
你不能跟我說不知道,反正我就是給勞工一包錢
這包錢已含加班費,而且沒有低於基本工資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236 號判決:
「上訴人如囿於產業特性,有意設計以勞資合意之其他給付名目取代法定標準之加班費,則至少應設計其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乃以正常工時之常態給付加乘之邏輯,以符合勞基法第24條第1項之因加班時數多寡,而按不同級距之加乘比例計算之給付,以與正常工時之給付相區別,俾符加班費之性質。」

既然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班費是以「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計算

  • 公司必須先釐清正常工時工資數額,才能依法己算加班費

  • 既然要知道正常工時工資數額,那就應該先釐清約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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