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申請二個月安胎假,公司卻在第二次不准假!後果被罰六萬+被記「不友善職場」
▲員工連續申請二個月安胎假,公司卻在第二次不准假!後果被罰六萬+被記「不友善職場」(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先上安胎假的相關法規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按上開規範,明示女性有安胎需求可以申請安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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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視同為住院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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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差在不能有不利對待(不能扣考績)
但請假時,雇主可以請求請假證明,如以下: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看完法規範後,再看看雇主的奇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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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第一次申請一個月安胎假,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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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養一個月以後依然不適,再申請一次,這次不准
第一次准、第二次不准,這點看來真的很奇怪
不知道人資在想甚麼~
請聽我們慢慢來分析
拒絕給假在法律上當然不給過,但給假對於公司的影響是?
本件是「連續申請二個月」的病假!
以下兩點很重要,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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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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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二個月(超過 30 日)
內政部74年11月0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
「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本件勞工在請假「期滿前」,繼續申請一個月安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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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請假之間並沒有間隔,等於連續請假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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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30 個工作日結束之後,後續病假包含例、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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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病假 30 天以上,屬於無薪病假、不用支薪
所以前 30 個工作日的病假結束後,後面全部不用發給薪資
但本件人資的選擇是「不准假」,這個選擇倒是挺有「創意」的
而且不准的理由很瞎
第一次病假證明,真的是寫「需安胎休養」?
本來不用付勞工薪水,結果因人資「有創意的選擇」而被罰6萬
還要被記一筆「對懷孕女工不友善職場」
聽起來就很不划算對吧~
所以說,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法遵能力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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