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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錄取了求職者,在對方離職原公司後卻拒絕!若求職者請求期間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人資錄取了求職者,在對方離職原公司後卻拒絕!若求職者請求期間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HR
▲收到錄取通知卻又被婉拒,公司反悔違法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晉凱法律事務所

收到錄取通知卻又被婉拒,公司反悔違法嗎?

春嬌參與錢來也公司面試,過程中有談到薪資及工作內容,結束面試時人資告知明確的口頭錄取意思表示,表示主管面試後告知回去儘速與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並確認並回覆可到職日期,當下春嬌即表示隔天便會向原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人資亦表示同意。

春嬌隔天向原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且開始辦理後續工作交接相關事宜,並Email回覆公司確定可到職日,但時隔幾天後,竟收到公司傳來的面試感謝信,表示目前職缺有限,將不履行原先談定的僱傭契約,春嬌深感錯愕,因已辭去現有之穩定工作,原公司也已開始進行現職的後續交接工作,錢來也公司自知理虧之後提供了另一個與原合意之全然不同的職缺,於薪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盡不相同,為新職缺要約,與原職無涉,春嬌並未接受此技術員職缺。

本件爭執點

  1. 雙方的勞動契約(僱傭契約)是否已經成立?

  2. 春嬌請求另尋工作期間估計六個月期間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否有理由?

就雙方的勞動契約(僱傭契約)是否已經成立而言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公司和求職者雙方對於工作薪資、內容、雇用時間皆達成合意,則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可以視為勞動契約已經成立

雖然在許多公司業界慣例,會以書面offer作為正式錄取通知(記載職稱、工資等勞動條件),並視為正式要約,待求職者承諾後(回覆或就任),雙方才成立勞動契約。但依照前述法律規定,如果於發offer前,公司與求職者間已經就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已達成合意,勞動契約自應認定已經於發出offer前成立。至於事後核薪流程、發offer,只是業界作業慣例而已,並不影響契約成立。

就原告請求賠償六個月損失有無理由?

  1. 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2. 本件中,錢來也公司顯然有違誠信原則,導致原告因信賴被告錄取之意思表示而辭去原工作,並受有辭去原工作、在此期間無勞保、勞退之保障、健保亦須自行全額給付之損害,故春嬌依民法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理由。

  3. 春嬌雖主張其受有六個月待業期間之損失一語,但錢來也公司被告公司雖取消原應徵職缺,但仍提供新職缺,且新職缺為原告所能勝任、薪水也差距不大的情形下,如春嬌願意接受而就職,當不致於發生後續因辭去原工作、也無新工作期間所造成的損害,故法院審酌新職缺工作內容雖與原應徵職缺略有不同,但為原告能力所能勝任,薪水部分雖有降低,但仍較原公司為高,法院認定錢來也公司所應負擔的賠償損害期間,應自春嬌自原公司離職日起,至新職缺到職日。

案例主要是雇主錄取後又反悔的違法情形,然而反過來若是雙方契約已成立,求職者已答應新公司去報到,因為出現更好的工作機會而反悔可以嗎?其實雇主權益受損也可向求職者求償,只是實務上多數雇主不會額外花費時間去打官司;建議您主動且提早告知自己的困難,相信也比較不會被公司列入黑名單。


本文由 晉凱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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