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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注意事項

四、於「彈性放假」與「補班」期間內到/離職之處理方式

關於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處理方式,主管機關的態度相當明確,即不論是先放假後補班(https://bit.ly/3IO1aMahttps://bit.ly/3ZFyKdf)、或先補班後放假(https://bit.ly/3WjalY2),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皆仍以既定行事曆為準,不因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而衍生額外權利義務。

至於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者,如果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並未另以八週班表排班,則在事先使勞工知悉班表之前提下,可與「比照的八週」相同;惟若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會利用制度於八週變形週期內依經營需求排班者,仍建議與新進勞工另行約定畸零週數之一例一休,較為穩妥。茲將不同狀況之處理原則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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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特殊操作注意事項:

Q:公司決定112/2/18不補班,是否可扣勞工特休、或要求勞工請假?

A:不可!不論是特休或是請假,皆應由勞工發動,無法由雇主片面排定。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則112/2/18即為工作日,雇主於約定工作日使勞工不出勤,是受領勞務遲延,除須照給工資外,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一般不補班會以「免除勞工當日出勤義務」解釋。

Q:承上,公司不補班,但勞工仍出勤工作,加班費倍率如何計算?

A: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而於補班日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並不影響補班日的性質仍為「工作日」,因此勞工若仍維持於補班日之正常工時內出勤,雇主並不須給付加班費。但若公司以「行業的八週」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又以不同方式操作連假者,例如針對112/2/28之連續假期,直接免除2/27出勤義務,而非「先參考機關行事曆將2/27與2/18調移後,才再免除2/18出勤義務」,則2/18既未經調移,即仍屬休息日,勞工出勤應按休息日規格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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