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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用勞工的「職業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認定?

雇主雇用勞工的「職業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認定?-HR
▲雇主雇用勞工的「職業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認定?(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雇主雇用勞工的「職業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認定?-HR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協進會
本件勞工於工作中,因木櫃突然破裂而受傷部分,合乎執行職務期間、因工作所受之傷害,因此自然屬於職業災害,雇主依法本就負有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然而,本件勞工卻並非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而係以民法第184條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作為主要的求償依據喔。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會以上開法規主張,是因為勞工的主張「損害賠償」金額高於「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如下:
「又原告應得向被告請求下列金額,復依不同請求權基礎而異,且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金額高於職業災害補償請求金額,故以22萬8,190 元為請求」

那麼,「職業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認定?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對於勞工的身心健康與安全予以必要的防護,如以下法規都有明文:

  • 民法第483條之1: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 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上開法規都說明了,雇主維持勞工職場安全的義務

反面解釋,勞工也有權利要求雇主進行職場健康與安全的維持,如勞工受到性騷擾、霸凌...等不法侵害,或發現職場上器具損害、有危險之虞,但雇主卻置若罔聞,未履行該職場安全維護的義務,其實就已侵害了勞工的權利。

若勞工因此不幸受到損害,即可主張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鋼鐵公司本有預防受僱人發生危害,應盡僱用人之保護義務,但○○鋼鐵公司卻就吳○○操作具有顯著危險之系爭加壓成型機漏未設計護罩、護圍,及在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致吳文豪左手、左手臂遭系爭加壓成型機捲入造成重傷。是以,○○鋼鐵公司未履行其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保護義務,違反上開民法第483條之1之規定,即應負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工作機具,請務必定期維護、修繕

新聞中的勞工受傷係因木櫃爆裂所導致,而木櫃既是該職場中的工具,因此雇主當應依前揭法規範負修繕、維持安全的義務,本件因雇主未善盡維護義務,此災害當可歸屬於「雇主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其自109 年7 月14日起與被告成立系爭契約 ,詎工作當日即因被告過失未注意、檢查修繕木櫃,致木櫃 突然破裂發生系爭事故,致其受有系爭傷勢…職是,被告自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應系爭傷勢乃原告在被告指 揮監督從事勞動過程中所生,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同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洵堪認定。」

損害賠償範圍高於職業災害「補償」

以民法184條(侵權損害賠償)作為請求基礎,而非單純以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於本案所產生的最大差異,在於勞工另外又請求了精神慰撫金3萬元,且法官亦認為該請求合理。

倘若雇主有依法好好地處理,而非逕自要求勞工離職,則該「精神補償」實際上應該是可以省下來的,甚至有好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也可以大幅減少自己負擔的成本。

只要適法的進行管理,其實多數的勞資爭議都是可以避免的
畢竟實務上很少勞工會主動選擇走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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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大量超時加班,在職場中死亡就一定屬於職業災害嗎?
◆ 實務中對職業災害多以「遂行性」&「起因性」兩種標準給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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