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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提供給員工的「福利」其實是工資:先以「勞務對價性」予以認定!

勞動事件法的「工資推定」,也可能擴大認定範圍

除此之外,勞動事件法第37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上開規範簡單說就是,雇主給與勞工的金錢,如果雇主不能舉證證明不是工資,那麼就優先「推定」為工資。

因此,公司各類福利、津貼,建議都需要有明確的發給辦法
當公司有建立明確的管理制度,才可以有效地避免爭議產生。

你以為提供給員工的「福利」其實是工資:先以「勞務對價性」予以認定!-HR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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