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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請問,在工作場所未設置打卡設備,以電話通知打卡上班(打卡地方在總店),但下班時間不同,導至損失加班費,下班時間又是總店人員代打,這樣可以追討嗎?但自己有做實際下班時間記錄,是否可以採用?

熱門回應

這得看你如何舉證

基本上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課予了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之義務,若有違反時,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處雇主9萬至45萬元之罰鍰外,還應依勞基法第80條之1公告雇主負責人姓名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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