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好朋友 發表新文章 回覆此主題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102 文字放大 置頂 勞資糾紛 文字放大 周大頭 1 發表 2023-03-24 14:24:15 up vote 0 favorite 1 請問,在工作場所未設置打卡設備,以電話通知打卡上班(打卡地方在總店),但下班時間不同,導至損失加班費,下班時間又是總店人員代打,這樣可以追討嗎?但自己有做實際下班時間記錄,是否可以採用? up vote 0 favorite 1 up vote 0 favorite 1 回覆 hrfriend 熱門回應 up vote 0 Mr bear 3951 回覆2023-04-07 09:46:20 這得看你如何舉證 基本上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課予了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之義務,若有違反時,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處雇主9萬至45萬元之罰鍰外,還應依勞基法第80條之1公告雇主負責人姓名等資訊。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上一篇:主管好與壞牽動人才流動率!本事高不高其次,能做到這三件也讓員工願意跟隨下一篇:部分工時怎麼保?勞健保、就保、職業保險與勞退一文全解析 您的好友從1111討論區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您\n 請前往下列網址參考: https://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34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