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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也可以因為哺乳請假嗎?哪些是只有女性才可以請的假?

男性也可以因為哺乳請假嗎?哪些是只有女性才可以請的假?-HR
▲過去的規定曾要求受僱者的配偶必須也有就業,一方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就是孩子的雙親不能兩人同時在家育嬰。但在2022年修法後已經刪除這條限制(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楊舒婷

案例

A女在一間經營幼兒玩具的公司上班,基於玩具開發所需,員工都可以帶自己的小孩來上班,且會有專人負責照顧。A女有名1歲多的孩子,是自己親餵母乳,因此主管答應A女一天2次哺乳時間的要求。同事B男則是一名育有不到1歲小孩的單親爸爸,為了能和孩子多相處,希望自己也能夠親自哺乳,但公司卻以「已經有專人照顧」、「父親沒有母乳」等理由而拒絕B男的請求。

C男的父親不慎在浴室滑倒骨折,只能以輪椅行動,C男因從小跟父親感情親暱,便希望能請幾天的「家庭照顧假」以親自照顧父親,但公司認為C男的配偶D女是家庭主婦,由D女在家照顧即可,所以不予准假。
 
以上公司拒絕B男、C男請求的理由合法嗎?

本文

過去總有人認為懷孕、養育孩子、照顧家庭等,是專屬女性的責任,但為了不讓「性別平等」淪為口號,我國於2002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1]」,以明文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2]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章節,包括「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等,本文將聚焦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向讀者介紹不同性別與各種假別間的關係。(見圖1)
男性也可以因為哺乳請假嗎?哪些是只有女性才可以請的假?-HR
▲圖1: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各種假別(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

一、從法條用字看出端倪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除了跟生理因素直接相關而只適用於女性的「生理假」[3]及「產假(含產檢假)」[4]外,其他假別的法條用語都是以中性的名詞稱為「受僱者」,這就表示該假別的適用對象沒有性別之分,只要符合法定要件者,都可以主張相關權利。

二、子女的爸媽都可以請「育嬰假」、「哺乳時間」,不分性別

(一)育嬰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是指雖然有特殊事由需要請長假,但在不離職且不支領薪水的狀態下,仍可保留自己的職位,等一定期間屆滿或請假事由結束後,再回來繼續上班。

其中,如果留職停薪的原因是育嬰的話,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5]規定,「受僱者」(不分性別)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只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就可以申請:

  1.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

  2. 子女未滿3歲。

  3. 留職停薪期間不能超過2年。

例如,爸媽從小孩0歲開始照顧可以算到2歲、1歲開始照顧可以算到3歲。不過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6],每次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例外也不能低於30日,換句話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極端從30日開始起算,最長則可算到2年。

若是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時,留職停薪期間會「合併計算」,而不是相加,所以最長一樣只有2年的期間[7]

附帶一提,過去的規定曾要求受僱者的配偶必須也有就業,一方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就是孩子的雙親不能兩人同時在家育嬰[8]。但在2022年修法後已經刪除這條限制,如此一來,雙薪家庭的兩人均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起顧小孩,或是即使一方是家庭主婦/主夫,他方仍可以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哺乳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52條[9]規定,若子女「未滿1歲」,雇主應每天給予「女工」2次的哺乳時間(每次不能超過30分鐘)。

雖然此項適用哺乳時間的權利範圍看似僅限於女性,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10]修正後,這個限制則放寬許多,一來是不再區分性別,男性及女性受僱者都可依法要求雇主給予哺乳時間[11],二來是小孩的年齡限制也開放到「未滿2歲」的子女。

要注意的是,依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12],雇主仍須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13],不可以用勞動基準法第52條主張只有女性勞工可以申請,而拒絕男性受僱者哺乳的請求。

三、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庭照顧假」,也不限性別

在「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14]規定,受僱者不分性別,都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所以假若小孩生重病,父母任一方都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不因性別而有差異。

至於家庭成員的範圍,除了子女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也都算是家庭成員[15],例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兄弟姊妹等。而除了血親親屬,勞動部還認為「民法的家屬,或永久共同居住視為家屬的人[16]」,以及「具有家屬身分的同性伴侶[17]」,都算是「家庭成員」。換句話說,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居住在一起的人,例如:同住的公婆、岳父母、沒進行結婚登記的伴侶,即便毫無血緣關係,也都算是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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