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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個資法」適用範圍,資歷查核時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反個資法?

職場中「個資法」適用範圍,資歷查核時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反個資法?-HR
▲近年來個資保護主義抬頭,人人都不想讓自己的個人資料外洩,深怕因此造成危害,但究竟個人資料指的是什麼呢?(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案例說明 1

阿康向來非常注重自己的隱私,入職後不提供任何個資,包含自己的聯絡電話、住址、出生年月日等資訊,堅持要求公司給他公務機,他才能用來聯絡其他同仁,認為這是他的權利,但真的是這樣嗎?

案例探討:

近年來個資保護主義抬頭,人人都不想讓自己的個人資料外洩,深怕因此造成危害,但究竟個人資料指的是什麼呢?對此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做了例示規定,舉凡「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於個資保護之範疇。

然而個人資料並非全然不能加以蒐集或利用,而是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時又有一個疑問,何謂特定目的?對此我國法務部參酌外國立法例,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發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下稱該類別),其中例示規定明定 182 種特定目的、85 種個人資料類別,詳細的分類表可參考法務部網站[1]。

故以本案例狀況而言,阿康的聯絡電話、住址、等資訊屬於該類別中的代號 001 類、出生年月日則屬於代號 011 類,確實是需要受到保障的個人資料,惟該類別修正特定目的項目中的代號 002 也明定「人事管理」屬於特定目的,其中就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因此當公司是因人事管理而需蒐集員工之個人資料時,基於與員工間成立僱傭契約關係之法定事由,且對於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實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保護,即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應可適法蒐集、處理員工個人資料,並且得於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附帶一提,公司向員工蒐集個人資料時,可明確告知蒐集之目的、類別,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讓員工安心及避免日後爭議。

案例說明 2:

阿康由於在工作觀念上與公司歧異甚多,最終與公司不歡而散,離開後另向 A 公司投遞履歷,A 公司為了瞭解阿康之前的在職狀況,向前雇主阿樂致電詢問阿康的薪資、考績、出勤況狀等資訊,阿樂雖對阿康頗有微詞,試問如向 A 公司告知阿康在職期間的資訊是否違反個資法呢?

案例探討:

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定有明文。

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6 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106 年 7 月 14 日法務部行政函釋法律字第 10603509150 號要旨可參。

再按,「有關告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薪資金額之內容,均係被告於聘僱告訴人為員工,以及於給付告訴人薪資,開立薪資收據時蒐集取得之資料,固係被告經告訴人同意而取得之個人資料,然告訴人就上開資料,有關揭露之方式、範圍、對象,仍保有個人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並非被告一旦合法蒐集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後,即得恣意利用。

本案中,被告蒐集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後,未經告訴人同意,即將上開資料公開在臉書之個人頁面上,並設定閱覽權限為全部人均可閱覽(即開地球之分享模式)…顯然係在批判、揭露告訴人之行為,而非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合法使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亦難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例外情形,是以,被告上開行為已足使瀏覽系爭貼文、照片之公眾或社團成員,得藉此得知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致告訴人個人生活之私領域被迫曝光而存有遭人騷擾或不當利用之風險,自屬違法侵害告訴人之資訊隱私權,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07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承前開法規、行政函示與實務見解,可知員工薪資屬於個資法保護範疇已無疑義,而將他人之薪資等在職期間之資料透漏他人,並不在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又公開他人資訊者如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司法實務上可能將其認定對於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之行為,將會導致他人名譽、隱私受有損害之後果甚為明瞭,足認所為確有損害他人非財產上利益之意圖,而有違法個資法規定遭依法論科之可能。


文章來源 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授權,原標題《職場之個資法適用(上篇)《職場之個資法適用(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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