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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福利品給員工,如何避免再被轉售?你可以制訂在工作規則內!

公司提供福利品給員工,如何避免再被轉售?你可以制訂在工作規則內!-HR
▲公司的福利品,員工可以轉售其他人獲利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陳孟志 顧問、王駿 助理顧問

臺灣的手搖飲世界聞名,許多KOL投入相關產業,為了吸引人才加發獎勵後平均工資竟達四萬。等等!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員工可以私下轉賣嗎?員工轉賣算違法嗎?如果希望福利就用在員工身上,如何預防這樣的事情發生呢?

請問什麼是福利?什麼是福利品?

顧問這邊必須要先定義什麼是福利,什麼是福利品。福利品在坊間又稱呼為整新品、整修品,來源多半是因為客戶於退換貨、展間展示,或是有些基於公司認同理由拆封、使用過的產品。

由於這些產品已經無法以全新品的價格出售,公司會同意員工將這些使用上並沒有問題的展品購入以低廉的價格購入,這個時候又衍伸了另一個定義;因為有些公司會將這種購入的管道列入公司的福利之一,所以福利品又有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對價的)產品、用品,可別低估這些福利品的價值,因為隨著產業樣態不同,中國知名彩妝博主李佳琦曾經於自己的節目中提到,彩妝界給予員工的福利品價值有時候甚至比底薪還高,該福利策略讓許多年輕人對投入彩妝界躍躍欲試。

福利品可以轉賣?

福利品是給予員工的獎勵,當公司將福利品交付給員工即取得該物之所有權,也就是根據民法761條及765條,員工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這裡將法條白話,意思就是說,當福利品交付給員工,員工就可以自由處分該福利品,這中間包含自用,但是公司也無法阻止員工將其轉賣或是拋棄,因為東西的所有權屬於員工,公司自然無法干預員工如何使用該物,就算員工拿去變賣獲利,公司也無法干涉。

如果將福利品留下禁止轉售的字樣呢?有些雇主會將福利品上加註:員工福利,嚴禁轉售的字樣,但其實這在我國民法物權上的法律效益並無影響,即便上面寫有禁止轉售,只要所有權在員工手上,員工就可以自由處分該物,這是物權最基本的對世權;在一般狀況下,只要是屬於你的東西,所有權人自當可以隨心所欲的使用,就好像父母買機車送給孩子,就算上面寫不能飆車喔,孩子還是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需求與習慣使用該物,飆車與否自不在話下。

但是,企業主與老闆們,這真的無法可管嗎?公司應該如何約束員工,好好的使用公司給予員工的心意呢?

福利品的使用如何約束?

在談論如何讓福利品使用在員工身上,顧問帶大家來看真實發生的事件,公司不但約束到員工不得轉賣福利品,即便最後對簿公堂一審並上訴到高院,最後獲得臺灣高等法院的勝訴判決,人家是怎麼做到的,顧問帶著大家一一解析。

事情發生於109年的北部一間知名製造車商A,基於回饋員工,訂有員工得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購入所經營的品牌新車或中古車之福利政策。
由於福利內容優於市價許多,該福利最低可以低到市價的半價以上,如果是一台新車的話,其福利有百萬以上的價值,如此誘人的福利之上,讓有心人透過轉賣獲利而引發訴訟,經歷兩年糾纏,A公司獲得勝訴的判決,該員B必須給付A轉售的收益,還需要負擔從一審累積下來的訴訟費用及利息。

不過顧問剛剛說,一但福利品成為員工的所有物,員工要怎麼處分都可以,究竟A公司是如何獲得勝訴的呢?

契約自由與福利品的所有權約束?

原來,A公司必然知道自己的福利容易引發有心人利用,所以對於福利品設有諸多限制,而這個限制當然不是在福利品上寫下禁止轉售,而是實際上讓福利品在法律允許的範疇下進行約束;既然員工在民法物權篇上受有所有權利益,公司自然也能在民法上找到合法的約束,而關鍵就是: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意思是私法關係中,個人的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只要內容不違背法律、不影響善良風俗,且契約意思完全自由,沒有任何人受到拘束,其契約內容就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在本案件中,A公司對於福利品的有諸多限制,都寫成契約,並且過程中B員工完全是自由意思狀況下接受契約內容,所以在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B員工的行為其實是損害契約內容,因為雙方簽訂的契約中,約定對於福利品交付後,B不得於限定時間內將其轉售,但是B在收到車子後隨即與本案第三人簽訂契約將所有權轉讓出去,將所有權人辦理異動到第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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