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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勞動報】一別兩寬?-職災勞工自請離職後,是否仍能請求原領工資補償?

參、晚近最高法院見解

承前所述,103年高院座談會後,多數高等法院判決皆肯定契約終止後之原領工資補償請求權,似有成為穩固見解之跡象。然而最高法院針對此議題一直未有明確見解,直至今年(112年),最高法院著有一則判決(即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之上訴審),明確指出勞動契約合法終止後,雇主無給付工資義務、勞工無受領工資權利,再次讓此議題陷入爭議!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勞工雖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其經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後,基於意思自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原則,自應予尊重。本件被上訴人業於107年4月30日自行請辭,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兩造間之勞動關係似已合法終止?果爾,上訴人已無給付工資之義務,被上訴人亦無受領工資之權利,原審認該工資補償,屬勞基法第61條第2項所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且被上訴人得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於其離職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2年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非無可議。…如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合法終止,且上訴人無按被上訴人原領工資補償義務,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終結原領工資補償責任。」

肆、宇恒叮嚀(代結論)

針對「契約終止後,職災勞工得否請求原領工資補償」此法律問題,由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著有明文:「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及保護勞工生存權之立場出發,肯定說固有見地。然而,若採肯定說,不啻使雇主負擔無窮無盡之原領工資補償責任;此外,於契約未終止前,雇主雖需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或工資差額補償),但能透過復工評估確認勞工之工作能力,進而指派勞工進行輕便職務,受領勞務給付;契約終止後,雇主同需給付全額原領工資補償,卻無法受領任何勞務給付,不符事理之平,甚至恐有鼓勵勞工自請離職領取「職災俸」之虞,可見「肯定說」誠有疑義,本所也會密切注意後續實務發展再向各位夥伴分享。

最後,鑒於上開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間見解之歧異,系爭法律問題仍具高度爭議性,建議勞工朋友切莫認為離職後絕不影響職災補償之權利,而草率自請離職;反之,人資夥伴亦別認為契約終止後,勞雇雙方一別兩寬、再無瓜葛,而無須負擔職災補償(至於能否以斷尾條款了結離職後一切職災補償義務,則是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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