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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被資遣而決定格式化電腦!一時衝動的結果,小心觸犯刑法

員工因被資遣而決定格式化電腦!一時衝動的結果,小心觸犯刑法-HR
▲有員工在被公司資遣後,竟然將自己的電腦主機D槽中,包含公司設備相關的送修單、請購單等等多項的業務資料全數「格式化」(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好聚好散除了是在感情上不少人追求最佳的處理方式,也同樣是許多上班族與公司告別後也能做到的事,在職場上的「分手」也是門深奧的學問,既然說到了深奧,就代表還是不乏有人離職無法善了,最後走的一點也不愉快,有些員工甚至為了在離開前一逞報復心態,選擇刪光電腦經手的資料!希望公司可以嘗到點苦頭,但殊不知這樣衝動的行為,反而會為自己帶來刑法上的風險。

近期根據新聞媒體 ettoday 的報導,有員工在被公司資遣後,竟然將自己的電腦主機D槽中,包含公司設備相關的送修單、請購單等等多項的業務資料全數「格式化」,公司甚至還發現該名員工還涉嫌詐領加班費,最後依法告上法院……

公司可向該名員工依刑法提出告訴,但有期間限制

其實不只是將公司相關的業務一併從電腦刪除,也有些員工會想將自己存放在公司的資料帶走,但這些行為其實都已經有觸犯法嫌疑!根據專區內的文章中指出,若刪除了別人電腦裡面的資料,在我國的刑法當中是有處罰規定的。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

指的是沒有正當權源或沒有正當事由,如:「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情況都是屬於「無故」。

電磁紀錄

在刑法第10條第6款有規定,電腦裡面的資料都屬於電磁紀錄。

也就是說,雇主如果可以確實舉證勞工有無故刪除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則該勞工已觸犯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若公司有向法院提出告訴,則有六個月的期間限制。

無法好聚好散,也別因一時衝動而吃上官司

雖然說離職或許在雙方上可能無法盡善盡美,但最後牽扯到法院上見就真的不大好,畢竟面對法院的攻防戰耗時耗力,付出的時間與金錢的成本以經濟層面來看並無多大的助益。

專區文章中有專業律師認為,從管理面而言,雇主以善意溝通的方式,讓勞工知曉其行為的不當與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勞工也願意坦誠面對並負相關責任,另遭刪除的電磁紀錄如可復原,或勞工提供下載資料的隨身碟使其復原,讓雇主的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也可藉此案件對全體勞工施以法律常識教育,更可讓全體勞工朋友體會雇主的善意與溫馨的人文素養,絕非凡事以訴訟來兵戎相見、短兵相接,對凝聚力有正面的影響。

總之,勞資雙方的關係還需要靠兩方努力維持,員工即使心懷怨懟,也別因為一時的衝動而做傻事,屆時背上的恐怕還不只有刑罰上的後果,未來在求職路上恐怕也會面臨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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