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運用有 3 招口訣,HR 遇薪水能否包含定額加班費也知道怎麼做
相關法令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實務運用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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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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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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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放在(約定)每月固定工資。
其他相關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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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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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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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度台上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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