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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災爭議的 3 大問,醫囑「宜休養」≠「不能工作」!

有關職災爭議的 3 大問,醫囑「宜休養」≠「不能工作」!-HR
▲還是職業災害問題,很多勞工夥伴認為的「常識」、「本來就應該」的概念,其實並不正確。(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還是職業災害問題,很多勞工夥伴認為的「常識」、「本來就應該」的概念,其實並不正確。

是不是發生職業災害就需要進行通報?

並不是,只有產生死亡、大量受傷或需要住院…等的狀況,才需要通報
簡單說重大職災才需要進行通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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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因為職業災害受傷,就可以申請公傷病假養傷?

並不是,公傷病假的申請有前提與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31日(87)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函釋只說「若已經能工作」,復健時間應給公傷病假
已經暗示了,沒有復健/醫療的時候不需要給假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公傷病假期間長短固無明確規定,然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時,雇主仍可視實際需要而定,苟若勞工已能從事工作,只需定期前往醫療院所從事復健,則僅該『復健時間』雇主應繼續給與公傷病假,非復健時間雇主即得不予准假,要求勞工返回工作」

本判決則更是直接說明給假的原則
若已能工作,則僅該「復健(醫療)時間」該給假

綜合上面,可以得出公傷病假的請假要件是:

  • 因職業災害而有不能工作事實

  • 因職業災害而有治療、復健需求

簡單說,雖然因公受傷但不影響工作能力,且工作不會影響傷情

  • 勞工依然需要正常地上班、工作

  • 看病、複診期間可以申請公傷病假

如果勞工想要有更好的休養,可以申請「病假」而非「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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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囑「宜休養」≠「不能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長庚醫院108年9月16日函覆:『林君受傷期間無法工作,目前傷口癒合但仍殘餘部分疤痕攣縮需持續復健,其看診醫師就該君工作能力無法明確評估,需視工作內容而定。』,是長庚醫院無法評估被上訴人之不能工作期間,堪認長庚醫院106年11月14日診斷證明書記載『宜休養兩個月』,僅是主治醫師當時之預估而已,且被上訴人於106年底以後,僅在紫陽復健科診所進行復健治療,故應以紫陽復健科診所評估之半年為可採信」

一般門診「宜休養」只是針對建議「病情康復」的建議,並不是針對是否「不能工作」的判斷

  • 工作能力的評估需要特定醫療專業,並非一般門診的專業

  • 對是否不能工作存有疑慮,雇主可提出復工評估、勞工應配合

若勞工無故拒絕配合復工評估,可被認定屬於惡意行為

「所謂的常識,就是人到十八歲為止所累積的各種偏見」
Common sense is the collection of prejudices acquired by age 18.

錯誤的建議,可能導致他人因曠職而被解僱

不應該用「常識」解釋爭議

尤其是「職業災害」的爭議,本來就相當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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