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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六大QA:職災期間可否不計給例假、休息日工資?
Q5:公司給員工因病留職停薪,事後是否能拒絕員工復職?
原本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就是寫「得予留職停薪」,所以雇主不是「應」給予留職停薪。只不過各勞工局以保護勞工的立場常常會解釋成「應」給予。
所以我是認為,如果你沒把握能讓員工復職,那不如一開始就別給員工留停。法條本來給雇主的彈性選擇你不用,卻在一開始心軟給員工留停,後來卻不讓員工復職,反而會產生更大的勞資爭議。所以,要給留停,就讓員工復職!
Q6:員工所有的假都請完了,還有很多私事要處理,公司還能給什麼假嗎?
公司不是慈善機構,如果員工能請的病假、事假、特休、補休、產檢、陪產…這麼這麼多假,員工都請完了,公司也真的是仁至義盡了!請員工就自請離職去處理私事吧!(除非雇主好心願意開放讓他申請留停,但法令沒規定要給因私事的留職停薪就是了)
本文由 麻煩說人話!黃榆絜的勞動法小教室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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