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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布加班費違法態樣 TOP.5:計算加班費之乘數還在四捨五入?
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 1.33 或 1.66 計給
再來則是於計算加班費時數時,雇主以 1.33 或 1.66 計給。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或 2/3 以上。
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 3 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在計算加班費時數時,也須依照 1.34 或 1.67 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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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按《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而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加班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相同。但在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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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勞動部公布的五大加班費常見的問題,不只是雇主常常在勞檢時被查出來有問題,也是民眾本身常會弄不清楚的地方,因此上述五點須特別留意!勞動部也補充,若民眾或事業單位不知道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可利用「加班費試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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