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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漏打卡,雇主可透過各種方式確認有無出勤,不能直接構成曠職!
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
「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不能強迫勞工請假
不能強迫勞工請假
不能強迫勞工請假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請假係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工的權利(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參照),既然是勞工的權利,那麼是否行使該權利自應回歸於勞工選擇,雇主並不能強制要求。
不過,雇主可以制定相關規範以鼓勵勞工請假(例如:請假考績扣較少),但無論如何仍不得強制或片面排定勞工請假。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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