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工作日遇颱風,勞工未出勤,媒體報導:「雇主可不支薪,但不可扣薪資」,這句話錯在哪裡?
(3)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本則函釋表示,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而工資與勞務係對價關係,就遲到時間,雇主得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4)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本則函釋僅表示,工作日遇天然災害,勞工未出勤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未說雇主不得扣發當日工資,而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係因工作日遇天然災害,勞工未出勤,具有不可歸責性(民法第230條、第225條參照)。
5.從前述說明可知,工作日遇颱風,勞工未出勤,媒體報導:「雇主可不支薪,但不可扣薪資」,這句話並未釐清「不可扣薪資」與「不可預扣薪資」之差異,而人資工作者在探索勞動法令時最忌諱「道聽塗說」、「人云亦云」,務必搞懂條文中的每一文字真意,且要意識清醒地釐清觀念,新聞記者未必具有「勞動法令」專業知識,其報導內容可供參考,但未必要完全採納,也不可百分之一百相信,仍然要找相關條文、函釋或判決對照應證,經過思考、邏輯推演,或許才能找到「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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