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時,在勞基法第59條部分,有哪些權利可能需要注意呢?
▲員工在職業環境中如果受到身體損傷,勞動基準法是否有特別的保護規定呢?(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討論,比起一般人受到損害,員工在職業環境中如果受到身體損傷,勞動基準法是否有特別的保護規定呢?以下試討論之:
【案例故事】
A任職於B老闆開設海鮮餐廳,擔任廚師一職,熱愛製作蟹堡的A,不僅手臂過度使用鍋鏟而導致肌腱發炎,另有天烹飪蟹肉過程被火燙傷,送醫後確定為三度燙傷,A向B老闆請求賠償遭到拒絕,A於勞基法規定,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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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本案處理】
一、職業災害之定義範圍:與執行職務之場所與因果關係?
A係基於海鮮餐廳廚師之勞動契約,在B老闆監督指揮下於海鮮餐廳內從事烹飪過程發生燙傷情事(業務遂行性),且該燙傷與烹飪蟹肉之業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屬於職業災害。
二、職災補償之性質:雇主之無過失責任
1. 損失填補:
按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此與依民法規定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者不同;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採無過失責任主義,B老闆對於A烹飪蟹肉業務上發生燙傷,不問B老闆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A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
2. 補償條件:
按勞基法59條1款,A因長期使用鍋鏟炒蟹肉而有肌腱發炎,B老闆須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且次按同條2款,A於職災燙傷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廚師工作,B老闆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第按同條3款,A因三度燙傷經醫院診斷不能痊癒,B老闆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最後,勞基法60條,前揭B老闆依勞工保險條例補償,得抵充就A同一燙傷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小結】
各位職場上的朋友,平常除了務必在工作中小心安全以外,倘若不幸於執行職務中,因而發生事故或因此受傷,除相關的法律求償責任外,上開勞動基準法所提及的職災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補償、或失能補償等權益,大家也再特別留意一下喔!
【參考之判決】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8 號民事判決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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