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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人走了雇主也逃不掉!當心高額罰鍰及公開公司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且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Image by upklyak on Freepik)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無論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是否已離職,雇主於知悉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都應該依法處理,雇主如果沒有善盡義務,就會被處罰最低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最高 50 萬元以下罰鍰,還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高寶華局長提醒事業單位,維護職場環境安全是雇主的責任,法規裡所謂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除了隔離行為人與被騷擾人、依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流程處理調查以外,還要加強宣導性平概念,向全體員工進行職場性騷擾相關宣導,舉辦定期、不定期的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等等,如果雇主因為受騷擾的員工或是疑似行為人已經離職,就沒有後續處理,通常就會被認定違法,很容易不小心就因此吃上高額罰單。
從修正過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看 HR 如何制定性平教育訓練大綱
文章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原文〈員工離職仍要處理 雇主應盡義務防治職場性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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