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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否為員工投保勞保?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指出,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且包括在職外籍勞工〉: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如屬於上開所規範之對象,雇主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勞保,屬於強制性。若雇主未依本條例辦理投保,則雇主會被處以行政罰鍰,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兩倍之罰鍰,且員工應此所受之損失,亦由雇主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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