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工作性別歧視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僱主如基於求職者或僱員的性別產生歧視而不予以雇用,此行為即屬違法。不過,如果性別是該項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該項工作只限由男性或女性擔任,則僱主的行為便不違法。這與傳統刻板印象認為男性不適合當秘書,或女性不宜做經理的想法並不相同。「真正的職業資格」必須證明有關工作必須由某一特定性別人士擔任某項工作的理由。例如,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細微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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