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職業災害賠償金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8.08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102年5月29日上午9點多於XXX路XX庫房工作時,因工地安全保護措施未完成,致本人於第一層施工架作業時因工作意外墜落地面,造成全身腦部、臉部、腿部、手部多處挫傷及臉部、腿部嚴重骨折,經三軍總醫院加護病房急救及兩次開刀治療後,左腳3個月仍無法著地,需長期在家休養。事發隔日,三家承包商和本人家屬達成協議,允諾將負責住院及休養期間之所有醫療、看護、工資補償、保險理賠等等,直到完全恢復工作能力所需之費用,其他細節留待本人清醒後再行簽訂和解書。惟事後除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由OOO公司支付(不足部分尚有3仟餘元),至金6月份的工資及保險理賠等費用均無下文,聯絡顧主OO企業社XX女士電話亦無人接聽,迄今已逾一個多月,不僅造成本人身體上痛苦、精神及經濟上之壓力,更造成家人經濟之負擔,因此申請調解盼對造儘速出面解決,支付協議時允諾之種種費用,俾免日後衍生不必要之紛爭。
勞方見解:
1.本人於102年4月1日到職,擔任粗工,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日新臺幣2,000(下同)元。
2.本人於102年5月25日上午9時在工地發生職業災害。
3.要求資方給予職業災害補償金及賠償金,項目包括原領工資補償金、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看護費及精神慰助金,合計150萬元。
4.經調解後,同意調整總金額為70萬元整。
資方見解:
1.勞方發生之意外確實為職業災害。
2.勞方所要求之金額過高無法接受,同意發給職業災害補(賠)償金,合計60萬元。
和解內容
1.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職業災害補(賠)償金,總計新台幣60萬元整。
2.上開金額勞資雙方同意,統一由資方代表OOO有限公司辦理第一期及第二期與資方代表XXX女士(即OO企業社)辦理第三期及第四期撥款事宜。
3.勞方同意由資方分四期給付上開職業災害補(賠)償金。
4.給付方式為:102年9月15日起至102年12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支付新台幣15萬元整,總計新台幣60萬元整,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5.資方應將金額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OOO郵局個人帳戶中。
6.勞方同意將職災醫療期間所獲得之全部單據正本,如醫療費用、看護費、車資及其他生活上之必要支出費用等交付給資方代表,以便資方辦理相關商業保險理賠事宜。
7.資方同意勞方獲得勞工保險之各項給付,不作為職業災害補償金之抵充。
8.勞資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及最大善意原則處理本案所產生之後續相關事宜。
9.勞資雙方同意放棄勞動契約期間所衍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和解成立
案例說明:
1.勞方與資方確實為僱傭關係。
2.勞方確實是因執行職務發生職業災害。
3.依勞基法第62條規定,原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應與雇主負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
4.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職業災害補(賠)償金,總計新台幣60萬元整,並以分期給付之方式發給。
5.勞方同意將職災醫療期間所獲得之全部單據正本,如醫療費用、看護費、車資及其他生活上之必要支出費用等交付給資方代表,以便資方辦理相關商業保險理賠事宜。
6.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