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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無薪假是否須經勞工同意?

實際案例

公司因外銷訂單銳減而片面決定無薪休假,小花認為公司未得員工同意,主張公司應全額給付薪資。請問小花的主張,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76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故小花主張公司應全額給付薪資之主張,自屬合法。

勞動部解釋【無薪假】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二、如事業單位營運恢復正常工時,請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勞工於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申請退休或被資遣時,協商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工時及工資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以維勞工權益。

三、另對於勞工無法配合於原約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時,不得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做為要脅;又如勞工同意出勤、加班,雇主亦不得僅給予補休無薪休假。本局亦將不定期派員進行勞動檢查,如發現違法,依法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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