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同性間之肢體碰觸,仍有構成性騷擾之可能
勞資案例
家豪常以類似捏屁股之肢體碰觸方式,與男性同事玩鬧,但新到職之同仁冠霖對家豪之行為感到困擾及不舒服。請問家豪之行為,是否成立性騷擾?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意旨:行為人於訪談中既自陳確有對男同事為肢體碰觸行為,且受害人亦表示對該碰觸身體情事感受到困擾及不舒服,則縱行為人認僅係私下打鬧及開玩笑之意,亦僅屬其個人之認知或主觀意念,仍難謂公司基此情形而認定已構成性騷擾有何不當。故家豪之肢體碰觸行為,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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