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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可否支應承租提供員工停車場所之費用?
勞資案例
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使用職工福利金承租地提供員工停車,請問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24日(87)台勞福一字第15450號函意旨: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使用職工福利金承租地提供員工停車一節,因員工停車場係屬事業單位為方便員工上、下班停放交通工具所提供之服務,且其所提供之服務僅限有車階級員工用,與立法意旨不符,故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仍請本使用者付費原則辦理。自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使用職工福利金承租地提供員工停車,應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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