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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配偶姓名是否屬於就業隱私?
勞資案例
公司可否要求員工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讓公司留存?
實務見解 l
根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12月4日新聞稿意旨: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如員工身分證背面之配偶姓名、父母姓名、役別等欄位,均為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雇主宜尊重求職者或員工私密,不宜蒐集此類資料,以免觸法。故公司要求員工、求職者提出身分證背面影本時,宜將配偶姓名、父母姓名、役別等個人資料遮住再影印,以免觸犯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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