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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離職預告期

各位人資前輩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公司只要新員工一到就發一本員工手冊,裡面提到員工要離職的話,就必須在60天前預告,不可有意見。

 

請問公司可以定這樣(超越勞基法)的規定嗎?  

熱門回應

(卡位)

沒另簽員工合約之類的東西的話,就可以無視了..

此屬公司內規並不符合勞基法吧

這工作規則應該沒有報備過,

有去報備的話也鐵定不會過,

問題是還是有太多人不清楚跟自身權益最相關的勞動法令啊

為什麼還要加一句不可有意見這麼任性的字眼laugh

勞基法法條,提供你參考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覺得是公司大?  還是勞動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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