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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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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另簽員工合約之類的東西的話,就可以無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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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屬公司內規並不符合勞基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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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工作規則應該沒有報備過,
有去報備的話也鐵定不會過,
問題是還是有太多人不清楚跟自身權益最相關的勞動法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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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還要加一句不可有意見這麼任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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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法條,提供你參考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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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是公司大? 還是勞動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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