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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宰割的「加班換補休」新時代

新勞基法即將在下周四(3/1)上路,去年底吵得沸沸揚揚的勞基法修正(惡)是否會如陳抗勞權團體擔心造成勞權大倒退,還是如政府部門所說的勞資雙方有更多的彈性更和諧?值得觀察。

任人宰割的「加班換補休」新時代-Medlab Seer

        在新法中以迅雷不及掩耳速度通過的條文,莫過於新法 32-1 條,也有學者痛批本條將造成「加班不給加班費的新時代」,造成無極限的變形工時,勞動部回應批評表示,不會造成無限的變形工時,加班換補休將增訂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補休將「年度結清」(相關新聞)

 

        回顧 32-1 演變的歷史,在陳抗團體訴求勞基法修惡這一波的抗議中,全然沒有對加班不給加班費做出主張,原因在於「根本沒有 32-1 條的修正條文」, 32-1 條最早出現在今年 1 月 8 日的黨團協商現場,立委蔣萬安提到,實務上加班對於勞資而言,除了雇主支付加班工資以外,常常也有加班換補休的需求,應該修法提供加班換補休方式讓勞工選擇,然而在法律上卻沒有換補休的選項,所以提出最原始的32-1條版本,而換加班換補休的比例,依照勞基法24條規定,加班一小時,換補休 1 小時 20 分或 1 小時 40 分。在場的民進黨多數委員並未如其他修正條文舉手反對或擱置,反而也認為提供加班換補休是進步的立法方向,隔日(1/9)便提出現行 32-1 條的新法條,再於隔日(1/10)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短短三天,影響勞工權益重大的勞權變革,在還沒有讓各界廣泛討論下火速通過,衍生出不少質疑,在此列出以下 3 點:

 

1. 啟動加班換補休的主動權在勞工,但勞工可能會不得不同意?

與多數的勞基法修法質疑相同,勞工在無法與雇主取得對等地位下未能充分協商,勞工可能經由雇主明示暗示而不得不同意加班換補休的「被同意」,造成雇主不需給付加班工資的實質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事前」在還沒加班以前,縱使勞工同意加班換補休,也是無效約定。因為在還沒加班以前,加班事實還沒產生,勞工無從對加班費還是補休進行選擇,一定要等到加班以後,有加班事實,勞工才能對要請領加班費還是換取補休抉擇。

 

2. 補休時數按照加班時數1:1代換,而不是依照加班工資比例1:1.33或 1:67 代換補休時數。

等同於加班時數是本條最大的批評聲音,原始按照提出的蔣萬安版本,加班的補休時數既然是加班費的兌換,依照勞基法 24 條加班費的比例應該兌換 1.33 或 1.67 的補休時數,也就是如果時薪 100 元,加班1小時,加班費 133 元或 167 元,補休按同樣比例 1 小時 20 分或 1 小時 40 分。然而依照現行新法規定,加班 1 小時,加班費仍然是 133 或 167 元,但補休 1 小時。

 

3. 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可無限期補休,雇主可無限期不需支付加班費。

條文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規定為「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勞資可約定 10 年的補休期限也不違法,但補休期限過長,等同虛化加班費,對於這項無期限的批評,勞動部拍板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設定期限:所約定年度的末日為期限。也就是「年度內」要補休,如未補休完畢,就結清換回加班費。至於年度怎麼約定,還是交由勞資雙方決定,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公司會計年度等。

 

新修勞基法的上路前夕,勞動部面對質疑聲浪,雖然在施行細則補漏洞回應,然而在短短三天內就通過草率立法的32-1條,後續是否會引發勞工的不滿再度修法,我們繼續觀察。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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