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飆罵醫護人員?我們法院見!
▲醫護人員除了照護病患,更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Image by rawpixel.com)
文/喬伊小姐
醫護人員因擔憂一名60歲老翁的安危,勸阻他獨自上廁所,老翁不但不領情,用三字經大罵醫護人員,事後還控告醫護人員妨害自由。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2名醫護人員,並依違反醫療法24條第2項,及涉及公然侮辱罪將該男起訴。
男病患要求醫護人員拔除手臂上的點滴,但在場醫護人員認為該男身體狀況不適合拔除點滴,拒絕其的請求。男病患情急之下竟當眾對醫護人員大聲咆哮,辱罵他們「不是人 」,此行為因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院方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依違反醫療法24條第2項規定,台中地檢署將其起訴。
醫生評估一名慢性病病人經治療後,病情好轉可即刻出院。護理站人員前往通知卻遭該男拒絕,他表示「醫護人員違背神一般的工作使命」,並出手毆打護理師,還狡稱自己是「幫神明代為教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表示,該男謾罵醫護人員,並施加暴力,依違反醫療法24條第2項規定將其起訴。
上面這三個案例,大家看到什麼重要的共通點了嗎?
沒錯,就是《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醫療法》第24條全文: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那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會發生什麼事呢?
《醫療法》第106條全文: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去法規若醫護人員沒有實質傷害,就難以將其定罪。
但醫療法在 2017 年 4 月三讀修改後,讓醫護人員可依口頭謾罵、脅迫等影響醫療業務的行為對其提告。
醫護人員除了照護病患,更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面對醫療恐怖份子,除了內、外通報上層機關,必要時也請堅持報警處理。
若遇不合理的對待、不妥善處理方式,卻不知該如何應對時,可聯繫醫勞盟、護理正義、護師工會等團體,向其請求協助。
醫療暴力不可饒恕,今天心軟縱容這種行為,改天受害的依舊是無辜的醫護人員。
面對醫療恐怖份子,醫護你該怎麼辦?
參考之新聞案例:
1.不給上廁所 穢語辱醫護 老翁被訴
2.吐血病患要求拔點滴被拒 咆哮大罵醫師不是人
3.「醫護是神一般的工作」 阿伯拒出院打罵護士:幫神教訓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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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