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嘸賞,打破要賠,哀哉護理!
作者:台大醫學院王明鉅教授
2018 年 8 月署立台北醫院七樓護理之家發生大火。起火原因是是護理之家住民使用自備插電的床墊時,電源線彎折導致電氣短路,發生數千度高溫引燃床墊、再延燒到整個房間。
檢察官起訴了代理護理長與一位負責電器檢視的護理師。媒體報導了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是:
1. 護理之家有「火災緊急應變計畫」和「住民生活公約規定」,都規定了禁止民眾使用自備電氣用品,以免發生火災。
2. 負責定期檢查的護理師、護理之家負責人兼防火代理人的代理護理長,2人都知道洪女自備床墊入院,卻未依規定排除危險因子,也未曾詳細檢查該床墊的電線、延長線是否有老舊或綑綁的情況,因此認定2人有過失。
二位護理人員被起訴。所有的長官們都沒事。
檢察官的起訴,一定有它法律上的理由。我不宜也不想去評論這些理由。但我知道全國的護理師們看到這個消息,尤其是每個病房的護理長,尤其是與老人長照機構的第一線工作同仁,可能都會很生氣、很沮喪甚至也很害怕。
署立台北醫院的「火災緊急應變計畫」和「住民生活公約規定」,一定有禁止民眾使用自備電氣的規定。我相信其他許多長照機構或醫院的類似計畫以及與住民之間的約定,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但我更相信這些「火災緊急應變計畫」或是生活公約之外,署立台北醫院甚至 90% 以上的醫院應該不會有「護理人員檢查電器設備及電線作業規範」,告訴護理人員們該如何檢查護理之家的住民帶來的電器。
我也相信這兩份計畫與公約規定的內容裡,也不會載明了如果護理之家的住民不遵守這些規定的時候,護理長與負責檢查的護理師,有什麼樣的權力或是行政工具,可以來落實這些規定。
例如,如果住民經勸導不收起來,下個月就可以解約請住民出院?可以不許住民看電視?可以對住民罰款?
雖然這些計畫與公約規定,的確都明載了住民不能自備電器,但是光有這些規定就能落實這些規定嗎?
當然不可能。
如果真要落實,我相信護理師們一定常常甚至是天天和住民或他們的家屬吵架。
我不知道如果護理師忠實執行這些禁止攜帶自己家的電器到護理之家來的規定,然後與家屬或住民之間發生衝突的時候,醫院的院長也好副院長也好,真的每一次都會站出來在第一線挺護理師作得對作得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