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嘸賞,打破要賠,哀哉護理!
護理之家,說得直白一些,就是讓家屬們可以安心,讓老人家們安養人生最後幾年的場所。老人家們年紀都這麼大了,也都知道來日無多,只是乏人照顧所以實在沒辦法住在家裡,所以只好住在護理之家。
對所有的家屬來說,當然希望給老人家最好的照顧,也擔心老人家缺了這個少了那個。所以在冬天,可能會使用一些電熱用具。會使用一些可能有改善病痛效果的醫療設備。這些都是人情之常,都是家人或子女希望爸媽過得更舒服一點而可能天天發生的狀況。
醫院的院長們,只要在紙上作業,發出一紙「火災緊急應變計畫」或是照著別人的資料,訂出一個住民生活公約,就算完成了該作的工作,這當然很容易。
但是要真正執行與落實這些公約,在每天的實際操作上非常困難。
如果護理長或護理人員們,沒有真正可以落實這些規定的工具,當然更困難。
這些陳義甚高但是無法落實的計畫規定,別說醫院裡面有很多。即使是國家的法律照樣也有。
例如菸害防治法第15條1項3款規定,醫院是禁菸場所。而且「醫院」可不只是指醫院內部而已,即使是醫院建築物外的室外空間,只要產權是屬於醫院的所有地方,全部都不能抽菸。
但是實際上呢?每個醫院的相關管理單位,作得到嗎?能執行這項法律嗎?每一個人只要去我服務的醫院大門口或側門口走一遭,就知道根本不可能。
全國各個醫院的所有戶外空間,全都天天佈滿了菸蒂。有哪一個醫院的保全或是警衛,敢天天對著這些吸菸者們嗆聲,要他們不許在醫院的土地上抽菸呢?
萬一,這些明白就違反法律的吸菸者,真的在醫院建築物外面因為沒熄滅的菸蒂而傷害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話,檢察官可能又要起訴事發那一天的醫院保全或警衛嗎?
二位護理師被起訴的理由,就是因為他們知道一位住民帶了一件要插電的墊子既沒有阻止,也沒有去檢查電線是否綑綁彎折,還讓住民一直用。這個床墊的確造成了起火。
但是起火的那個房間裡面的所有人都逃出來了啊!
會有後來的傷亡,是那個房間的門關不起來,所以房間內的濃煙籠罩了整層樓。那個房間的門關不起來,是因為護理師要把病人連床帶人推出房間,但是病床卻在緊急的瞬間被房間門卡住了。所以房門始終關不起來。
所以瀰漫了整層樓的濃煙,造成了在距離起火點很遠的病人發生傷亡。
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了二位護理師。護理師有沒有錯。大家可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