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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

【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COVID-19
▲在醫院外工作的醫謢人員。(攝影/楊子磊)

文字/林雨佑、嚴文廷  攝影/楊子磊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蔓延,中國疫情還未減緩之際,繼韓國宣布爆發社區感染後,伊朗與義大利確診病例數不斷攀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 23 日宣布,為保全台灣醫療系統,醫事人員除報准之外,不得出國,引爆醫界議論紛紛。衛福部解釋,限令以醫院第一線人員為主,診所不此限,疫情險峻的中港澳嚴格禁止前往,其他旅遊警示區需報准。

但國家有權力限制人民的出國的自由嗎?是否有足夠的法源依據可以遵循?以及怎麼做才合理合法,《報導者》訪問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律師劉繼蔚、律師楊惠中、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祕書長陳亮甫,提出五大問題面向,解析台灣相關法令的規範、醫事人員權利義務,專業人力如何在法令、人權及緊急防疫任務中達到平衡。
 


Q1:政府有權利限制任何人的行為自由嗎?

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不能出國」就是限縮行動自由,限制醫事人員正當性與必要性在哪裡?行政部門必須講清楚,否則跳過法律程序,逕自公布禁令,有違憲之虞。

限制出境即侵害《憲法》第10條保障的「遷徙自由」,大法官釋字558號雖曾做出解釋,「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否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COVID-19
Photo by Yunming Wang on Unsplash


目前只有重大刑案有逃亡之虞或逃漏稅等,經法院裁定才得以限制出境,甚至連公務人員懲戒都還可以出國。如果政府想要達到減少醫事人員出國,以免影響台灣將面臨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後,嚴竣的防疫工作人力與能量之目的,其實有很多手段,包括勸導、溫情喊話;若採用禁止出國手段,會砥觸法律層面,目前的法規並不能限制人民行動自由,此例一開,又沒有充分法源依據,恐會損及《憲法》精神及台灣人權。
 

Q2:防疫如作戰,專業的醫事人員及公務員都是重要防疫網,應受特別「限制」嗎?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對此禁令做出解釋,醫療人員限制出國對象,以醫院第一線直接與照護病患相關之醫事人員為主,援引的法源依據為《醫療法》第27條(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和《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另明令已經被列為「第三級警告」的中、港、澳屬於嚴格禁止前往,但其他包含日本、新加坡、義大利、伊朗等被列為第一級注意或第二級警示的國家,則同意報准後前往。

但《醫療法》、《醫師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明確限制醫事人員出國,僅敘明必須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指揮並不包括限制出國,如此擴大解釋,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COVID-19
Photo by Erik Odiin on Unsplash


除了醫事人員外,公務員也陸續被納入禁令。雖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未發布全國公務員出國禁令,但交由各地方主管機關決定,截止24日已有澎湖縣、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等縣市宣布,禁止公務員到疫情旅遊警示國家,其餘縣市則多半為柔性勸導。

但「禁止公務員出國」,同樣也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由於公務員跟國家之間的關係,屬於特別法律關係,即便主管可以利用准假與任意銷假召回的權限,或者透過既有對公務員前往大陸地區的管制,迂迴達成不准「請假」出國、不准去中國等目的,但終究不能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律禁止公務員出國。

正在立法院審議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如果將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納入規範,取得法律上的授權,可以避免是否合憲的爭議,但特別條例的前提是「有期限」,待期限截止後,就不能禁止醫事人員出國。
 

Q3:禁令僅限醫院、不限診所,不同的醫事人員權利義務有不同嗎?

疫情指揮中心第一時間只說一句「醫事人員」禁止出國,後補充禁令僅限醫院、不及診所。然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醫師人員,並未依其服務機構、或是否自行開業而區分不同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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