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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

衛福部目前以《醫師法》裡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令傳染病的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以及《醫療法》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依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為法源依據,但這僅限定醫師以及醫療機構,只用這兩條法令來解釋禁令,並無法涵蓋所有醫事人員,更無法把診所及醫院醫事人員的權利義務做切分,更何況有些醫護並未具備公務員身分,以公益性質支援或完全配合禁令兩者差別很大。


Q4:醫事人員能不能抗命?SARS 和平醫院落跑醫師釋憲案召示了什麼?

台北市和平醫院2003年發生院內SARS集體感染,台北市政府公布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周姓醫師7天後才返院,遭到記過停職、更被冠上「落跑醫師」之惡名,其不服提出申訴,最終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690號做出裁定,認為當時《傳染病防治法》中的採取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並與《憲法》人身自由無違背。但也有3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對該案有不同見解,其中一位還是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

【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COVID-19
(圖/翻攝自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北市聯醫工會粉絲專頁)
 

當時大法官許玉秀提出〈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取決於對正當程序的堅持與實踐能力〉不同意見書指出,對於人身自由的剝奪,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許宗力則指出,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沒有人身自由,其他基本權的保障都將徒託空言,所以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是否符合正當程序,都應嚴格審查。

和平醫院封院是屬於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人身自由,現在禁止醫療人員出國則是限制居住遷徙自由,前者對於人民的權利侵害更大;兩個案例雖不盡相同,當時大法官之所以做出合憲的結果,是以當時已經無計可施的情境下,不得不做出斷然處置,所以給予合憲解釋。時空環境轉移到現在,當台灣的防疫工作尚稱有秩序,也未達疫情失控,防疫指揮官以口頭的行政命令禁止醫事人員出國,恐怕釋憲的結果會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當時面對這麼嚴峻的SARS疫情,從來沒有人遭遇過,因此沒辦法做出冷靜而正確的判斷,就如同新手駕駛,給予的寬容度比較高,但換成已經面臨第二次的老手,是否用同樣標準看待,這就有討論的空間。當台灣尚未達到疫情失控,就突然宣布要禁止醫事人員出國,恐怕會認定不是絕對必要的行為。


Q5:為了防疫需要,如不以法律規範,還能如何讓醫事人員減少出國、避免防疫人力缺失?

事實上,醫療人員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的旅遊疫情警示,本來就會掌握,並根據警示決定避免前往該地區,加上醫護人員工作上已經早有心理準備,在疫情緊繃的這段時間,恐怕無法按照原本計畫排假,受到禁令衝擊的人數並不多,是否還需要用到法律授權上有爭議的禁令,有待商榷。

各家醫院也早已柔性勸導同仁避免出國,以免返台後因為居家檢疫、隔離而產生人力缺口,第一線醫院已經透過內部的人力調度因應。至於如果醫院本來准假,在禁令公布後又要銷假,就要看契約中是否有提到銷假規定,如果沒有、反而會出現爭議,醫師也可以主張說他不要遵守。

包括台北巿醫師職業工會台大醫院企業工會嘉基工會,也陸續發出聲明強調,醫院同仁都願意共體時艱,堅守崗位,但政府及醫療機構也應儘速與工會及員工協商,無論因為接觸疑似個案、在限制令之前進出疫情警示國家後,必須自主健康管理、隔離的風險,不能只讓第一線醫事人員承擔,應給予有薪公假;而為了強化防疫網,包括疫情期間的加班費、旅遊損失等,也應提供相關補償,共同以「非侵害式」的手段,讓醫事人員與政府達成一致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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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林雨佑、嚴文廷  攝影/楊子磊
本文依 CC 創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授權條款轉載
轉載自報導者《【法律解析】以防疫之名限制醫療人員出國,國家有權力嗎?怎麼做才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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