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拒「吃飯潛規則」院方高層說吃飯是工作職責範圍|徐熊均專欄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所以試用期勞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列之情形,公司不僅不需要給付資遣費,也不需要給預告終止勞資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試用期一樣要有勞健保一樣要有加班費
很多公司主管或是老闆都以為在「試用期」的員工,不用付勞健保、不用付加班費,實務上就算是在「試用期」的員工一樣受《勞基法》保障,包含勞健保、基本工資、一例一休,以及婚假、喪假、病假等休假,
都必須要和一般勞工一樣,不能有例外,若是有違法情況依勞基法79條會被處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我該如何檢舉?勞工局可以幫我要到資遣費?
一搬來說勞工局接到申訴檢舉,如果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會依法開罰,可是這只限於行政裁罰,勞工局並不會協助勞工向資方要返還勞工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因此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原則上要另外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最後必須走法院訴訟追討。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https://www.bli.gov.tw/0020439.html
結論
回歸本案,不論該名護理師是否能力不足,試用期絕對不是可以讓院方可以隨時開除護理師的免死金牌,無論是該名護理師工作
能力不足,還是與公司文化不符、工作態度不佳,或是違反工作守則,都因該在試用期間明確告訴護理師也好勞工也罷,明明白白的告知考核方式,要達成哪些目標,學習進度該到哪才是合格,每個人都有當新人的時候,最後在這裡希望有看到的公司也好主管也好,每個人都有窮或是菜的時候,多點包容,一定會發現每個人都有獨自的優點只是你不願意去發掘,換了位子往往人腦也會換,願有一天所有人都能體會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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