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學姐在上班時間一直推銷我買東西,可以這樣嗎?
共同編輯/康皓智、林湘絢律師、丁遵富法務主任
Q:在醫美診所上班時,周邊產品課程的廣告、宣傳,需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法醫療法呢?
A:按照目前實務法院見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47 號判決。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非用於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就不是正當方式為宣傳,且必須遵守醫療法第85條規定。
本件上訴人以網際網路方式刊登醫療廣告行為,同時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3項及第86條第7款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從一重裁處,然因前揭違規之處罰規定及金額相同,從而,被上訴人原處分以上訴人所涉違規情節,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規定對上訴人裁處最低罰鍰金額,尚無違法可指,訴願決定及原審判決續予維持,亦無不當。
由此可知,不適用於醫療機構、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不可以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也不能做過多誇大的敘述,或捏造的事實作為廣告宣傳。
在這個範圍以外的,都可以在廣告上使用。
※本文由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粉專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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