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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未取得護理師證,卻被學姐叫去操作醫美設備,會不會違法?
共同編輯/康皓智、林湘絢律師、丁遵富法務主任
Q:在醫美診所的護理人員,能幫忙操作,醫療、醫美的設備嗎?
A: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82號,其中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四、醫療輔助行為……。明列護理人員可執行之行為係指醫療輔助行為……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業務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師指示或醫囑執行之……部長信箱之回覆並非表示可由不具醫師資格者依醫囑操作雷射儀器除毛。」等語(原處分卷1P92)。原告上開主張,依前說明,並不足採。
♦️意思是在醫師法第28條規定,除非在醫師指導下實習、協助、臨時施行急救,才不會犯法。
♦️結論,護理人員在醫美診所當中,不能親自操作設備、醫療儀器等,除非在醫師指導下協助幫忙、實習,或者是有緊急的狀況發生,需要協助的時候,否則都會犯法,甚至可能吃上有期徒刑。
摘自司法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982號
※本文由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粉專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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