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以日計薪的揮汗工人,老闆可以不給我例假日工資嗎?
▲我是以日計薪的揮汗工人,老闆可以不給我例假日工資嗎?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文/吳毓容(三禾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我是以日計薪的揮汗工人,老闆可以不給我例假日工資嗎?
小陳是做工的人,薪水就是大家口中的做一天工算一天錢的以日計薪,但是在例假日沒有上工的時候,有薪水可以領嗎?老闆跟他說因為他是以日計薪的員工,日薪很高了,所以例假日的薪水已經包含進去了,不能再跟老闆要,這樣是合法的嗎?
一、 法律的規定
按「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3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文義上就包含所有勞工,並沒有分月薪、日薪、時薪制或按件計薪的差別。
二、 曾經的紛紛擾擾
然而,就是因為上述規定,針對以日計薪員工的日薪,究竟是否包含例假日、休假日的工資,爭論不休,有謂「一、核釋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五元。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九十五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行政勞勞工委員會96年8月7日勞動2字第0960130600號函參照),即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的日薪,即肯認包含例假日薪資在內。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76號判決則認為:「惟假日工資包括於日薪之內,雇主不再支付假日工資,仍須勞雇雙方有所約定,雇主取得勞工之同意始可,不得僅以勞工每月薪資所得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及例、休假日之工資總額,即認為雇主薪資給付之方式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否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條之規定將成為具文。」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始能約定日薪包含例假日工資,雇主不得片面決定,否則將失去勞基法第36、37條規定的意義。
三、勞動部一錘定音
為了徹底解決計日、計時勞工之的日薪、時薪是否含例假日工資的紛擾,勞動部104年5月6日發佈的時薪制勞工的權益一文中有提及,「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60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由此可知,現在的計時、計日勞工,若是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沒有低於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的金額(例如:一日工作8小時僅有1200元,低於現行基本工資160元*8小時=1280元,即不合法),日薪就算包含例假日及休息日的工資,不得再另外請領。
勞動部官網——時薪制勞工權益: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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